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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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选举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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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可在本公司、控
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公司或公司
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有关程序规定,向提名委员会推荐相关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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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紧急情况下可豁免前述通知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召开方式为现
场、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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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材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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