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永兴股份 股票代码:601033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randtop Yongxing Group Co.,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泰二路 13-19 号高新区产业创新园 1 栋 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股份”、“发行人”、“公
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 1-6 月。
二、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新
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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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900,000,000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
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45,497,539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6.17%。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平均水平,高于发行人所处行业市
盈率的风险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在行业
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截至 2024
年 1 月 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8.04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如下:
对应的静 对应的静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票收盘价
(扣非前) (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倍) (倍)
平均值 - - - 17.60 18.5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1 月 4 日(T-3)。
注 1: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T-3 日(2024 年 1 月 4 日)总股本。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16.2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21.76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
率平均水平和公司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
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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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
(一)电价补贴政策变动风险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与产业政策高度相关。财政部于 2020 年 1 月印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补助项目确认条件、补助项目清单核准、补助标
准及补助拨付等方面进行调整,其中就补助项目确认条件明确在不超过财政部确
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
规模。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
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为此,国家发改
委发布《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明确以 2020 年 1 月 20 日并网作为存量项目与新增项目的划分时点。
国家发改委于 2020 年 4 月发布《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新增项目纳入补助项目清单亦需
满足“符合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划要求,已纳入所在省(区、市)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要落实有关部门‘装、树、联’和‘三同时’
要求,项目并网后相关设备要同步运行。项目建设运行期间无安全环保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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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9 月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
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在明确 2020 年申请中央补贴的项目须符合条件的同
时,提出“未纳入 2020 年中央补贴规模的已并网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
此外,《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鼓励推动生物质发电有序建
设,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
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 2021 年 8 月印发《2021 年生物质发电
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在补贴项目上分类管理、在央地分担上分类管理、在
竞争配置中分类管理,明确申报 2021 年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分为非竞争
配置项目和竞争配置项目,其中 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后当年全部机组建成
并网但未纳入 2020 年补贴范围的项目及 2020 年底前开工且 2021 年底前全部机
组建成并网的项目,为非竞争配置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当年新开
工项目为竞争配置项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坑一厂为 2006 年 1 月 1 日前核准的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
福山电厂一期和增城电厂一期于 2020 年 10 月、南沙电厂一期、花城电厂一期和
于 2022 年 6 月通过参加竞争配置的方式纳入补贴范围。雷州电厂因尚未取得央
地分摊承诺函;福山电厂二期、南沙电厂二期、花城电厂二期、增城电厂二期和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未发布过 2022 年的
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工作相关方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家发改委、财
政部、国家能源局也尚未发布 2023 年或以后年度中央补贴的工作方案。
拟出台的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新政策,均以 2022 年起新核准(备案)的生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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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项目作为是否执行新政策规定的新老划断时间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湖南省发改委尚未颁布类似规定。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3]829 号),规定“2022 年起,新核准(备案)生
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我省同期燃煤发电基准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
电上网电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在广东省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李坑一
厂为 2006 年 1 月 1 日前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售电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不受省补新政策的影响;其他项目(包括李坑二厂、福山电厂一期和二期、南沙
电厂一期和二期、花城电厂一期和二期、增城电厂一期和二期、从化电厂一期和
二期、雷州电厂)的核准(备案)时间均早于 2022 年,省补收入不受新政策的
影响。根据地方政府部门出台或拟出台省补新政策的新老划断时间点,邵东电厂
网电价已包含省补部分,预计省补新政策不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如果政府减少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或减少对垃圾焚烧发电的
电价补贴,导致国补收入或省补收入出现全部或大部分退出的情况,公司可能面
临运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下降,未来业务成长能力下滑等风险。
(二)发行人项目协议到期后不能续期的风险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已签署 3 份垃圾处理服务特许经营协议,13 份
垃圾处理服务政府采购服务协议。其中,福山电厂一期、垃圾焚烧电厂二期项目
和广州市中心城区生物质处理项目签署的合同期限为 3 年。报告期内,发行人合
同期限为 3 年的项目对应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及营业利润占发行人相关项
目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22 年度各指标占比均超过 50%。
广州市城管局出具确认函,对于前述合同期限为 3 年的协议,在合同期限届
满后,永兴股份及子公司如需继续运营上述项目,将会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但公
司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采购服务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仍存在到期后无法
续期的风险,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将面临业务停滞的风险,将对公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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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模及核心业务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垃圾处理服务费核价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李坑一厂、李坑二厂、福山电厂一期、南沙
电厂一期、花城电厂一期和增城电厂一期已完成核价。李坑一厂和李坑二厂新一
轮核价已完成,从化电厂一期核价已完成。此外,雷州电厂(已运营)和邵东电
厂(已运营)存在根据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垃圾处理服务单价的约定。
未来,若公司项目审核价格下降,或项目投资总额变化导致垃圾处理服务单
价存在日后被调减的情形,公司或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及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李坑一厂和李坑二厂按照新一轮审核价格测算从 2022 年和 2023 年 1 月至 3
月 14 日垃圾处理量,预计李坑一厂和李坑二厂对发行人 2023 年净利润的影响金
额为增加 1,512.05 万元。2023 年 7 月 19 日,广州市从化区城管局出具从化电厂
一期的核价结果,核定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一致,对发行人 2023 年净利润未产生
影响。
(四)李坑一厂 2024 年至 2031 年售电收入抵扣垃圾处理费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广州市城管局签署的《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一分厂垃圾处理
服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84 个
月)期间,售电收入由工程公司收取,用于项目还贷。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96 个月)期间,售电收入无需偿还贷款,用于抵扣垃圾处理费。
如实际售电收入超过基准收入 5,184.60 万元,超过部分的 40%售电收益作为奖励
归公司所得,不进行费用抵扣;剩余 60%部分用于抵扣垃圾处理费用。”广州环
投集团以 2019 年 8 月 31 日基准日将李坑一厂等相关资产和负债从工程公司无偿
划转至公司,公司已承担项目还贷义务,无需再将售电收入支付给工程公司用于
项目还贷,但李坑一厂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96 个月)期
间,售电收入将用于抵扣垃圾处理费,李坑一厂收入将出现大幅减少的风险。
当售电收入低于基准收入时,垃圾处理费以售电收入为上限抵扣,根据测算
预计李坑一厂相关资产的营业收入最高每年减少 3,641.90 万元;当售电收入高于
基准收入时,垃圾处理费以基准收入加超出部分*60%为上限抵扣,根据测算预
计李坑一厂相关资产的营业收入最高每年减少 5,727.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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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2.58%、44.51%、40.80%和 49.38%,
其中项目运营的毛利率分别为 42.58%、50.78%、45.25%和 49.70%,呈波动上升
趋势,主要系随着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逐步投产运营,公司垃圾处理量持续增
加,规模效益逐渐体现。未来随着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不断深化改革,如果垃圾
处理服务费、上网电价补贴和电力收购政策发生调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毛利率
水平可能会下降,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下滑的风险。
(六)新增项目产能无法充分消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7.26%、
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40.26%、39.18%和 57.4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投建了位于
广州市内的南沙电厂二期、花城电厂二期、增城电厂二期、从化电厂二期、福山
电厂二期等项目,合计新增产能 1.6 万吨/日,以及南沙区餐厨垃圾处理厂等 4
个生物质处理项目,合计新增产能 2,590 吨/日,产能增长较快,因尚在产能爬坡
阶段,导致发行人新增项目产能利用率较低,虽然广州市人口数量自然增长将带
动生活垃圾增加,且发行人已通过实施陈腐垃圾焚烧业务、掺烧一般固废等手段
提升垃圾焚烧量,弥补短期产能富余情况,但如果未来广州市生活垃圾增长不及
预期,或者陈腐垃圾焚烧业务及掺烧一般固废等工作效果不佳,将会导致发行人
新增产能存在无法充分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
(七)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由于行业业务特性,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为地方政府部门及国有电网公
司开展的垃圾处理焚烧业务及售电业务,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
司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 90.30%、86.13%、85.50%和 87.17%。报告期内,公司
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国有电网公司合作关系稳定,未来将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客户
信用度高,违约风险低,但仍然存在其未能按照约定执行合作协议,或未能如期
支付相关业务款项等风险,将对公司业绩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八)收入区域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广东省广州市内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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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来源地域集中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广州市经济发展情况、地方财政实力等
方面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广州市经济发展不及预期或地方财政支出下降,可能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环保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自于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收入、垃圾处理服务业务
收入等。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公司所处的垃圾焚烧发
电行业受国家生态环境部的严格监管。未来,随着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不断完善
和环保政策的不断收紧,公司环保合规压力将日趋增加。此外,为满足日益提高
的环保要求,公司将加大环保投入,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产生
不利影响。
(十)房产土地风险
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公司房屋建筑及厂房为基础。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存
在部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如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被相
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仍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的预计影响事项
报告期内,南沙电厂一期和增城电厂一期于 2020 年 10 月以及福山电厂一期、
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将前述项目自投产以来可获得的国补收入分别一次性
确认在 2020 年和 2021 年,由此增加 2020 年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均为 9,831.49
万元,增加 2021 年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6,702.17 万元和 15,670.57 万
元。
一次性确认国补对报告期内业绩及其增长率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营业收入 176,561.61 329,328.69 253,578.89 184,309.37
归母净利润 45,356.95 71,545.27 67,723.52 34,6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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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3年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一次性确认的国补收入 0.00 0.00 16,702.17 9,831.49
其中:南沙电厂一期 0.00 0.00 0.00 5,035.10
增城电厂一期 0.00 0.00 0.00 4,796.39
福山电厂一期 0.00 0.00 8,449.40 0.00
花城电厂一期 0.00 0.00 4,891.59 0.00
从化电厂一期 0.00 0.00 3,361.17 0.00
营业收入(剔除一次性确
认的国补收入)
营业收入增长率 - 29.87% 37.58% 26.72%
营业收入(剔除一次性确
- 39.03% 35.76% 19.96%
认的国补收入)增长率
归母净利润(剔除一次性
确认的国补收入)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 5.64% 95.57% 175.59%
归母净利润(剔除一次性
- 37.45% 109.92% 97.35%
确认的国补收入)增长率
注:根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20 年度,南沙电厂一期和增城电厂一期
属于企业所得税免征期;2021 年度,福山电厂一期属于企业所得税免征期,花城电厂一期
和从化电厂一期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及其对未来业绩的预期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度、万元
假设2023年按照非
未来纳入补贴
是否属于竞 竞争性配置纳入国
重大不确定性
润的预期影响金额
雷州电厂 否 是 26,324.32 1,849.16 1,849.16
福山电厂二期 不确定 是 62,007.13 3,240.30 3,240.30
南沙电厂二期 不确定 是 58,253.35 3,090.01 3,090.01
花城电厂二期 不确定 是 47,411.47 2,108.85 2,108.85
增城电厂二期 不确定 是 69,003.88 3,356.70 3,356.70
从化电厂二期 不确定 是 46,421.28 2,332.66 2,332.66
合计 - - 309,421.43 15,977.69 15,977.69
注:根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雷州电厂、福山电厂二期、南沙电厂二期、
花城电厂二期、增城电厂二期和从化电厂二期在 2023 年属于企业所得税免征期。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保持在较高水平,剔除国补收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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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试运行项目不计提折旧与摊销对项目运营毛利率和归母净利润的影
响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依据上述要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规定,对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追溯调整了公司 2020 年度、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试运行收入项目有雷州电厂、福山电厂二期、南沙电厂
二期、花城电厂二期、花都生物质项目、增城电厂二期和从化电厂二期。报告期
内,假设不考虑前述试运行项目的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的影响,公司项目运营毛
利率将由 42.58%、50.78%、45.25%和 49.70%分别变更为 42.58%、49.73%、43.16%
和 47.80%,公司归母净利润将由 34,627.93 万元、67,723.52 万元、71,545.27 万
元和 45,356.95 万元分别变更为 34,627.93 万元、57,950.76 万元、53,567.80 万元
和 37,777.47 万元。试运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和净利润对公司报告期
内的经营业绩有正向影响,但若未来公司无新在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试运行
收入,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影响。
(十三)2022 年在建工程集中大额转固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风险
在建工程集中大额转固,项目当年计提折旧金额 19,217.47 万元,预计每年新增
计提折旧金额 37,354.14 万元,比 2022 年增加 18,136.67 万元,每年新增折旧金
额占预计营业收入比重约为 8.88%-9.50%,占比较低;预计净利润为考虑新增折
旧金额影响后的金额,每年新增折旧金额占预计净利润比重约为 42.29%-48.09%,
说明项目除新增折旧金额可以被覆盖外,还能产生盈利。虽然发行人已对上述项
目进行了充分、谨慎的可行性论证,预期项目效益足以覆盖新增的折旧费用,但
如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达产后未能顺利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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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经营业绩在未来下滑,不能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费用,则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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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 号)(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
〔2023〕48 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意永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4] 9 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 9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券代码为“6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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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月18日
(三)股票简称:永兴股份,扩位简称:永兴股份
(四)股票代码:60103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0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5,497,53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54,502,46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
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
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0股。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40,497,539股。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上市指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
款,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本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为34,627.26万元、67,816.66万元、
万元、64,872.79万元、67,003.35万元。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6,435.99万元、106,136.16万元、145,142.48
万元。综上,发行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
计不低于1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财务指标满足上述上市标准。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randtop Yongxing Group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谈强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泰二路 13-19 号高新区产业创新
住所
园 1 栋 4 层 401-199 房
固体废物治理;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
处理装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经营范围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
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主营业务 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和生物质处理业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与生物质处理业务属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
所属行业 约综合利用产业”,为鼓励类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 N77)
电话号码 020-85806400
传真号码 020-85806310
电子邮箱 yxgf@yxgrandtop.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李三军
联系方式 020-858064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广州环投集团持有发行人651,043,223股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86.81%,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71815024A
成立时间 2008年1月23日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 354,399.53万元
实收资本 354,399.53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水江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1号(南塔)1218房
经营地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品牌管理;环保
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国内贸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大气污染治理;城乡市容管理;金
经营范围 属结构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
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
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固体废物治
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供电业务;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权结构 广州产投集团持股比例100.00%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负责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和管理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的关系
广州环投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3年6月末/2023年1-6月 2022年末/2022年
总资产(万元) 2,976,114.78 4,081,557.83
净资产(万元) 1,021,297.38 1,195,100.64
营业收入(万元) 275,640.36 642,760.67
净利润(万元) 56,260.30 15,394.22
注:2023 年 6 月末/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 年末/2022 年的财务数据已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广州产投集团,其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60373T
成立时间 1989年9月26日
注册资本 652,619.74万元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收资本 652,619.74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东旺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901房(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地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
经营范围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股权结构 广州市政府91.55%,广东省财政厅8.45%
主营业务 综合能源业务、啤酒业务、产业服务及环保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的关系
广州产投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3年6月末/2023年1-6月 2022年末/2022年
总资产(万元) 14,559,636.96 15,328,489.22
净资产(万元) 5,619,084.85 5,719,974.12
营业收入(万元) 2,759,251.28 5,986,341.11
净利润(万元) 210,532.08 212,472.49
注:2023 年 6 月末/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 年末/2022 年的财务数据已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政
府通过广州产投集团控制的广州环投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79.52%股权,通过广州
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城投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4.50%股权,
并通过广州环投集团与环卓合伙、环劲合伙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持有公司1.19%表
决权。综上,广州市政府通过广州产投集团、广州环投集团、广州市城市建设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城投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4.02%股权与93.00%表决权。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本持股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日期
股) 股) 股) 比例 情况
(%)
月
月
月
通过永能
董事、总经 投资间接
理 持股 23.40
月 36 个月
万股
月
月
月
监事会主
席
月
月
职工代表
监事
月
通过永劲
投资间接
持股 23.40
月 36 个月
万股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本持股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日期
股) 股) 股) 比例 情况
(%)
通过永劲
投资间接
持股 23.40
月 36 个月
万股
通过永能
投资间接
持股 23.40
月 36 个月
万股
通过永能
副总经理、 投资间接
财务总监 持股 23.40
月 36 个月
万股
通过永源
董事会秘 投资间接
书 持股 15.60
月 36 个月
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立2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为环劲合伙
与环卓合伙。
名录如下:
单位:万元
承担责任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方式
广州永源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担责任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方式
广州永越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永卓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永能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环行投资发展有限责 无限连带
任公司 责任
名录如下:
单位:万元
承担责任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方式
广州永拓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永擎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永碣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永劲投资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环智投资发展有限责 无限连带
任公司 责任
员工持股平台及其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永源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源投资为环劲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环劲合
伙34.65%份额,通过环劲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29%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B353F
认缴出资额(万元) 2,799.64
实缴出资额(万元) 2,799.6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013482(集
注册地址
群注册)(JM)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源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永兴有限党委委员兼云山公司党支
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永兴有限党委副书记兼花城公司党
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广州环投
集团
注:2023 年 4 月 7 日,原合伙人邓顺霖因内部职位调动,将持有永源投资 0.71%的出
资额转让至广州环投集团,转让价格为 20.69 万元,定价依据为转让永源投资认缴出资额对
应永兴股份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与邓顺霖取得永源投资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成本孰
高为准。
(2)永越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越投资为环劲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越投资持
有环劲合伙28.65%份额,通过环劲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24%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越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2年1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CFM15
认缴出资额(万元) 2,314.64
实缴出资额(万元) 2,314.64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013481(集
注册地址
群注册)(JM)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越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设备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热控
技术室副经理
研究院检测中心二噁英实验
室副主任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设备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工程
计划室经理
设备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高
级主管
建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
主管
设备公司装备市场部主任工
程师
广州环投
集团
注:2022 年 8 月 18 日,原合伙人程新忠因内部职位调动,将持有永越投资 2.59%的出
资额转让至广州环投集团,转让价格为 61.01 万元,定价依据为转让永越投资认缴出资额对
应永兴股份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与程新忠取得永越投资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成本孰
高为准。
(3)永卓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卓投资为环劲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卓投资持
有环劲合伙25.55%份额,通过环劲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21%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AQ304
认缴出资额(万元) 2,064.24
实缴出资额(万元) 2,064.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013480(集
注册地址
群注册)(JM)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经营范围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卓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永兴有限党委委员、清新公司
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南沙公司设备维护(检修)副
经理
南沙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
程师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福山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
护)检修主管
福山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
主管
花城公司生产技术部值长组
组长
清新公司生产技术部热控工
程师
广州环投
集团
注 1:2022 年 8 月 18 日,原合伙人刘小辉、戚雅莉因内部职位调动,分别将持有永卓
投资 5.81%、2.91%的出资额转让至广州环投集团,转让价格分别为 120.03 万元、61.01 万
元,定价依据为转让永卓投资认缴出资额对应永兴股份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刘小辉、
戚雅莉取得永卓投资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成本孰高为准。
注 2:2022 年 11 月 25 日,原合伙人唐忠新、刘博着因内部职位调动,分别将持有永卓
投资 1.94%、0.97%的出资额转让至广州环投集团,转让价格分别为 41.00 万元、20.50 万元,
定价依据为转让永卓投资认缴出资额对应永兴股份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唐忠新、刘博
着取得永卓投资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成本孰高为准。
(4)永能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能投资为环劲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能投资持
有环劲合伙11.14%份额,通过环劲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9%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名称 广州永能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93R85
认缴出资额(万元) 900.24
实缴出资额(万元) 900.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013476
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
经营范围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能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永兴有限副总经理,邵东公
司董事长
永兴有限党委副书记、董事、
总经理
永兴有限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5)环行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环行投资为环劲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
伙人,持有环劲合伙0.003%份额,通过环劲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00025%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环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21年12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7LFQ88
注册资本(万元) 1.2
实收资本(万元) 1.2
法定代表人 邹卫东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013344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
经营范围
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环行投资的股东出资结构如下: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
股东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永兴有限党委副书记,花城公司党
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6)永拓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拓投资为环卓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拓投资持
有环卓合伙32.87%份额,通过环卓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12%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拓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2年1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CHM4R
认缴出资额(万元) 1,120.64
实缴出资额(万元) 1,120.6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013309(集
注册地址
群注册)(JM)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拓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出资
序号 出资额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比例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
序号 出资额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比例
福山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备维护)
检修主任工程师
(7)永擎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擎投资为环卓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擎投资持
有环卓合伙26.77%份额,通过环卓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9%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擎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2年1月5日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DU347
认缴出资额(万元) 912.64
实缴出资额(万元) 912.6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013311(集
注册地址
群注册)(JM)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
经营范围
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擎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从化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工
会主席
花城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兼
综合管理部经理
南沙公司设备维护(检修)
高级热控检修工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组长
从化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
程师
南沙公司工程部电气主任工
程师
南沙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工
会主席
南沙公司设备维护(检修)
检修主管
永兴有限党委委员、纪委书
执行董事、总经理
广州环投
集团
注:2022 年 11 月 25 日,原合伙人洪世杰因内部职位调动,将持有永擎投资 4.38%的出
资额转让至广州环投集团,转让价格为 41.00 万元,定价依据为转让永擎投资认缴出资额对
应永兴股份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洪世杰取得永擎投资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成本孰
高为准。
(8)永碣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碣投资为环卓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碣投资持
有环卓合伙22.74%份额,通过环卓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8%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碣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2年1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DBU45
认缴出资额(万元) 775.24
实缴出资额(万元) 775.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013314(集
注册地址
群注册)(JM)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
经营范围
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碣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设备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电气
技术室主任工程师
广州环投
集团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2022 年 11 月 25 日,原合伙人向恩雄因内部职位调动,将持有永碣投资 15.48%的
出资额转让至广州环投集团,转让价款为 123.00 万元,定价依据为转让永碣投资认缴出资
额对应永兴股份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向恩雄取得永碣投资认缴出资额的实际出资成
本孰高为准。
(9)永劲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劲投资为环卓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永劲投资持
有环卓合伙17.61%份额,通过环卓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6%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永劲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99XB8A
认缴出资额(万元) 600.24
实缴出资额(万元) 600.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环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013307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
经营范围
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劲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入伙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永兴有限党委委员、副总经
执行董事、总经理
永兴有限副总经理,福山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10)环智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环智投资为环卓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
伙人,持有环卓合伙0.007%份额,通过环卓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00025%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环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21年12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7HNR65
注册资本(万元) 1.2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收资本(万元) 1.2
法定代表人 林志宁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013345
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
经营范围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环智投资的股东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
序号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二)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三)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环劲合伙与环卓合伙承诺自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之
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截止时间孰晚者为准),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环劲合伙与环卓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
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2、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
动人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5,0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5,0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90,00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广州环投集团[SS] 651,043,223 86.81 651,043,223 72.34
自取得公司股份
城投投资公司[SS] 37,500,000 5.00 37,500,000 4.17
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
科学城投资集团[SS] 37,500,000 5.00 37,500,000 4.17
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公司股份
白云城投集团[SS] 15,000,000 2.00 15,000,000 1.67
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环劲合伙 6,298,904 0.84 6,298,904 0.70
自上市之日起
环卓合伙 2,657,873 0.35 2,657,873 0.30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 6
- - 4,502,461 0.50
股份 个月
小计 750,000,000 100.00 754,502,461 83.8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40,497,539 4.50 无锁定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 - - 105,000,000 11.67 无锁定期限
小计 - - 145,497,539 16.17 -
合计 750,000,000 100.00 900,000,000 100.00 -
注:国有股东标注“SS”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人数为 215,18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起锁定 6 个月外,其他股票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售期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750,980,649 83.44%
注:国有股东标注“SS”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50,000,000 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2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48 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50,000,000 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000,00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5,000,000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0 股,网上
投资者弃购 698,080 股,合计 698,080 股,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联席主
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约为 0.47%。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4 元(按照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98 元(按照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0 万股,发行价格 16.2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43,000.0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
“大
华验字[2024]00000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止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243,000.00 万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人民币 9,899.70 万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3,100.30 万元,
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18,100.30 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9,899.70 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8,466.04
审计及验资费 529.81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万元)
律师费 333.96
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17.06
合计 9,899.70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33,100.30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公司共有股东 215,183 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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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
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
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3]0020960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大华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6138 号)。相关
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
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
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60,000
万元至 370,000 万元,较 2022 年同比变动 9.31%至 12.3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78,000 万元至 82,000 万元,同比变动 9.02%至 14.61%;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1,000 万元至 75,000 万元,同比变
动 5.96%至 11.93%。
公司对 2023 年经营业绩预计为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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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海珠支行
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源有限公司 同福中路支行
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源有限公司 同福中路支行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源有限公司 同福中路支行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源有限公司 同福中路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没有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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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程欣、黄艺彬
联系人:程欣
电话:010-60836593
传真:021-2026200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程欣: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作
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先后参与的项目有亚光科技并购重组、胜利股份并购重
组、华仁药业配股项目等。
黄艺彬: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副总经
理总监,曾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及核心成员参与或负责的股权
融资、资产重组的项目包括:中国核电 IPO 项目、崇达技术 IPO 项目、上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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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 IPO 项目、金石资源 IPO 项目、华能水电 IPO 项目、凯赛生物 IPO 项目、中
国海油红筹回 A 股 IPO、中核同辐 H 股 IPO 项目等 IPO 项目;大唐国际非公开
发行项目、广州发展非公开发行项目、华电国际非公开发行项目、华能国际非公
开发行项目、中国核电可转债项目、中国核电非公开发行项目、节能风电非公开
发行项目、同方股份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
油工程整体上市项目、中油资本整体上市项目、皖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中核集团协议收购同方股份项目、国电电力与中国神华重组等并购重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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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如下:
“一、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四、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
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
规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在
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以及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本公司/本企业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
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四、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企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
场情况及本公司/本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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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
告程序前不减持。
五、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
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
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
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
持作出的规定。”
(1)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环劲合伙、环卓合伙关于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截止时间孰晚者为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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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
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
规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环劲合伙、环卓合伙就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在
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以及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本公司/本企业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
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
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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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四、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企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
场情况及本公司/本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
告程序前不减持。
五、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
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
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
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
持作出的规定。”
(1)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直接持股股东城投投资公司、科学城投资集团及白云城投集团关
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截止时间孰晚者为准),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
规定。”
发行人其他间接持股股东谈强、佘曙星、李三军、邓伟荣、温嘉华、张金荣
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取得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二、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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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七、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
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城投投资公司及科学城投资集团就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
规定,以及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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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四、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
本公司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
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具体内容
如下: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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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
的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内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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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C.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
高。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
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启动通过二级
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为: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
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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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配取得
的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分配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 30%;
B.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
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C.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后,当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股
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为:
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
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A.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如有)和津贴
(如有)合计(税后)金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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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C.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D.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
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
益为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
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
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现金分红总额(税后)30%、薪酬
和津贴(税后)的 3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
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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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
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项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就回购股份事项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本单位亦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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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出具《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如下:
“1、本单位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将督促发行人在 5 个工作日
内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本单位亦将依
法回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
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二、本单位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单位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取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预算管理,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任何职务消费
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单位对发行人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单位将严格接
受发行人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五、本单位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单位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六、本单位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七、本单位将尽责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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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
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八、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单位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九、本单位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十、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
所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
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五、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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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七、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
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八、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
各自的股权比例享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并
执行届时有效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按规定
实施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
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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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需求,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
(1)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及/或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
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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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股票的工作,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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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因素确定。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发行人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
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三、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司法机关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
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一、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本公司亦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具体措
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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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并参考市场因素确定。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督促发行人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本公司将同步协调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基准
利息。
三、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司法机关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
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一、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司法机关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
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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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
验字[2022]000144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64 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
[2022]0012589 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60 号审计报告、大华
核字[2023]0014754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755 号纳税情
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75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企业自我评价、大
华核字[2023]0014752 号申报合并财务报表与原始合并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
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753 号申报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原始母公司财务报表
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
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作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同业
竞争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知悉,发行人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以及生物质处理(含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死禽畜和粪便)等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情形。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获得垃圾焚烧发电以及生物质处理
(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死禽畜和粪便)等相关业务机会,将上述
业务机会让渡给发行人,本公司不再从事上述垃圾焚烧发电以及生物质处理(含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死禽畜和粪便)等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的相关业务;如涉及联合投标或合作运营等安排,将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为
主或优先。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
企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及生物质处理相关业务,发行人可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向发行人出售或停止其拥有的垃圾焚烧发电及生物
质处理相关业务,且本公司不再从事或投资相关垃圾焚烧发电及生物质处理相关
业务。
(5)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6)本公司将按照现行有效的国资监管规定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外
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公司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事项。
(7)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意承担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州产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
体承诺内容如下:
“根据穗国资产权〔2021〕18 号文,本公司成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同业竞争事
宜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知悉,发行人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以及生物质处理(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死禽畜和粪便)等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情形。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获得垃圾焚烧发电以及生物质处理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死禽畜和粪便)等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机会,将上述业务机会让渡给发行人,本公司不从事上述垃圾焚烧发电以及
生物质处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死禽畜和粪便)等与发行人构成
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4)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并
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5)本公司将按照现行有效的国资监管规定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外
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公司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承诺事项。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九)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
诺事项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负责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
行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
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
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投资者道歉;(4)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发行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直接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环劲合伙、环卓合伙及公司直接持股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
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单位/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单位/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
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单位/
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本
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单位/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本企业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本单位/本企业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本单位/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特郑重承
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
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
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出具《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
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确认:
“1、本公司股东(含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 2 号》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1)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承诺
“本公司作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关联交易事宜
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
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度》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审议与本公司有关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
定;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
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将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州产投集团承诺
“本公司作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间接控
股股东,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关联交易
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作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度》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审议与本公司有关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
定;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
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永兴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环劲合伙和环卓合伙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的一致行动人,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联交易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
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度》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
定;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企业
将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公司主要股东的承诺
“一、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度》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行为。
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在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全
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度》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审议与本公司有关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
定;
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行为。
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永兴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一、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等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审议与本人有关的关联交
易事项时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作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
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
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
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
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