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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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前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召开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
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前述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期限内,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及
专人送达等合理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专人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杯电工股东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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