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一月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9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佳电股份、上市公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哈电集团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 指
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
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
有效期 指
届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日 指
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除非另有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佳电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
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佳电股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公司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佳电
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佳电股份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佳电股份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考核办法、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相关期间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在
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报
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核查意见,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名单通过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内部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联系电话、邮
箱,监事会负责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团佳 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
[2019]749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
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
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
了核查意见。
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授予价格:4.30 元/股;股票来
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152 名,
首次授予数量 877 万股。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
股数》《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性股票的登记工作。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完成 3 名因离职及工作调动的原因
而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此出具
了核查意见。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工作。
份回购注销事宜。
格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
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工作。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 9 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
作。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佳电股份本次调整回购价
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及预留的第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4
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及预留的第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4
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及预留的第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4
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及预留的第
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4
四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年 1 月 16 日届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高 于 对 标 企 业 75 分 位 值 水 平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52
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 名,其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上级
等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 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
好和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 企业工作,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原因主动离职,5 名激励对象退
不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 休,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格”。若某个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则该 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某个激 分应当注销,公司已回购注销 13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名激励对象获授股份,尚余 5 名
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 待回购注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当期限制性股票。 委员会对其余 134 名激励对象的
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26 名、
“良好”64 名、“称职”44 名,全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52 名,公司已回购注销 13 名丧
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有 5 激励对象因
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离职、退休而丧失激励资格,尚未
履行回购注销手续,名单及拟回购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
总计 14.4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为 134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 228.6 万股,
占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总数 1,052.4 万股的 21.72%,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38%。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限的股票 剩余未解限的股
激励对象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刘清勇 董事长 21.6 5.4 5.4
安文举 副总经理 18 4.5 4.5
潘波 副总经理 13.2 3.3 3.3
郑伟 副总经理 7.2 1.8 1.8
王红霞 董事会秘书 9.6 2.4 2.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合计 914.4 228.6 228.6
八、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比例 本次变动增减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814,300 1.82 -2,286,000 8,528,300 1.43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比例 本次变动增减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高管锁定股 126,750 0.02 126,750 0.02
首发后限售股 5,508,550 0.92 5,508,550 0.92
股权激励限售股 5,179,000 0.87 -2,286,000 2,893,000 0.4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85,044,253 98.19 +2,286,000 587,330,253 98.57
三、总股本 595,858,553 100.00 595,858,553 100.00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佳电股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
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