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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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等法
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位,设董事长 1 人,
设副董事长 1 人。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
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
单独决策。根据公司章程、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前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在一年内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的权限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章 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
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发展、提名、审计、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制
定其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
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如遇重大疑难事项,需专门中介机构或独立机构调查方可得出恰
当决策依据,则各专门委员会应就此事项提议召开董事会予以决策。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
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
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
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
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
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
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董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输
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
事会会议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
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位或 2 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位董事在同一次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也可以
以上述方式混合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 1 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
     第四十二条 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
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电邮或传真至指定电
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逾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位独立董事或者监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四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越权形成的决议依法无效。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
决议。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召开的其他情况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会议录音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求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
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在公司存续
期间永久保存。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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