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度第一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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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
事三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我们
认为: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
司利益的情形。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增补刘亨先生、刘志强先生、
黄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2 年度业绩已达到
考核目标,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3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和《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
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满足条件的 13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286,000 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
审核意见
   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沟通。
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额度是基于其 2024 年度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增加流动资金,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
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
信额度。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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