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
特佳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方湘子律师、王凯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1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名。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268,241,86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08 % 。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
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7
名,代表股份 695,877,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561 % 。
代表股份 16,606,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20 %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下:
(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949,911,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63 %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2,397,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二)关于拟终止实施“中央研究院”募投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963,152,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96 %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15,639,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