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05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9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6,73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998%,限售期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8,639,239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1.6746%。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号)同意注册,安徽华骐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61,933,098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735,802.74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
股,共计转增49,549,85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32,132,956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
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32,132,95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公司总股本的72.200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
共涉及9名股东,合计解禁股份数量为36,73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99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9名,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工大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工大资产”)及其8位一致行动人王健、
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李明河和兰萍,其中王健、郑俊、郑杰、
王爱斌、胡一强5名股东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股东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相关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
的自然人股东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李明河和兰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
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
此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健、郑俊、郑
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李明河作为发行人董事长王健的配偶,同时承诺:在配偶王健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二)稳定股价承诺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
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义务、公司回购股份义务,以
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义务。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增持计
划。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是否有具体
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
息,且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如果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前或
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回购计划。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
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
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
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
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
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
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但如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
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增持计划。
本增持计划对于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如有)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同样适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
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增持或回购股份的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时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
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2)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
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
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督促发行人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
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
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主要资产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主要在安徽工业大学授权范
围内负责校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房地产租赁
经营与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应用。本公司未实际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与华
骐环保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拥有或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华骐环保正
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
上避免与华骐环保现有的相同或相似;对华骐环保已经进行建设或投资兴建的项
目,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
(4)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
造成华骐环保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5)本承诺将持续有效,除非本公司不再作为华骐环保控股股东。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票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
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
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8,639,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746%。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量 量 流通数量
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
总计 36,732,656 36,732,656 28,639,239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胡一强为现任公司董事或高管,根据相关规定及招
股说明书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总数的25%;
注3:李明河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健的配偶,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自愿承诺:在配偶
王健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配偶王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其中:高管锁定股 0 0.0000 +8,093,417 8,093,417 6.1252
首发前限售股 36,732,656 27.7998 -36,732,656 0 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5,400,300 72.2002 +28,639,239 124,039,539 93.8748
三、总股本 132,132,956 100.0000 - 132,132,956 100.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国元证券对华骐环保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