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41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5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61,933,098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2,583,098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49,549,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32,132,956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95,400,3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2.20%;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根据公司招
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该等股份的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9 名,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安
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工大资产”或“控股股东”)及其 8
位一致行动人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李明河和兰萍,其
中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胡一强 5 名股东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他人管理本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主体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8%。
上述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王健、郑俊、郑杰、
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和李明河承诺:在担任或其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
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义务、公司回购股份义务,以
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义务。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2%。但如果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增持计
划。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是否有具
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且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但如果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前
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
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回购计划。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
义务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
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
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
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但如果股份增持计划实
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
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股份增持计划。
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
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股份的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董事、高管关于填补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时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承诺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2)如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承诺: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督促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
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
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六)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避免今后可能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已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内负责校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房地产租赁经
营与开发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应用。本公司未实际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与华骐
环保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避免与华骐环保现有的相同或相似;对华骐环保已经进行建设或投资兴建的项目,
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
成华骐环保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经核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票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
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的 21.67%。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量 量 流通数量
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
总计 36,732,656 36,732,656 28,639,239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胡一强为现任公司董事或高管,根据相关规定及招
股说明书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总数的25%,该等限售
股份将由首发前限售股转移至高管锁定股登记。
注 3:李明河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健的配偶,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自愿承诺:在配偶
王健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配偶王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李明河将继续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一、限售条
件流通股/ 36,732,656 27.80 - 28,639,239 8,093,417 6.13
非流通股
其中:高管
- - 8,093,417 - 8,093,417 6.13
锁定股
首发前限
售股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 95,400,300 72.20 28,639,239 - 124,039,539 93.87
股
三、总股本 132,132,956 100.00 / 132,132,956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国元证券对华骐环保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刘依然 杨凯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