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安全: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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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促进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董事最多在3境内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近12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重大
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应按
照本工作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
消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
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述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
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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