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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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4-00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
知于 2024 年 1 月 9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公司综合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会董
事 9 名。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经逐项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一。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公告详见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通过了《关于提名仇向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与股东沟通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后,同意提名仇向洋先生为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仇向洋先生简历见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次独立董事的补选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4 年度,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等需求,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
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融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借
款、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项目借款、外债等。本议案需提交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并调整担保额度的议案》;公
司为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氨酯销售公司”)、南京
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氨酯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公司”)贸易融资授信或流动资金借款授信提供担保,
期限均为 1 年,将于2024年3月到期,为了保障子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需继
续为前述子公司流动资金融资3亿元提供担保,其中,为聚氨酯销售公司贸易融
资 1 亿元提供担保,为聚氨酯公司流动资金融资 1 亿元提供担保,为泰兴化学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授信1亿元提供担保,期限均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年。
考虑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需要,为其融资提供担保额度1亿元,期限6年,自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生效。同时,调减担保额度2.5亿元,原担保期限不变。具
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对子公司泰兴化学
公司环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拆除装置部分设备及催化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仇向洋先生简历:
  仇向洋:男,1956 年 11 月生,江苏南京人,教授,现任江苏省城市发展研
究院理事长。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江苏省委政策研究室特约研究员
等职。长期从事企业管理与城市经营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咨询工作,撰写过专著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津贴。为企业提供战略管理和项目策划方面的咨询服务。现兼
任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独立
董事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仇向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仇向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
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此项规定。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原: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现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原: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的更换和改选,每
年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 1/3(不含独立董事)。
  ......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现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的更换和
改选,每年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 1/3(不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原: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中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现修改为: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中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原: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江
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在盈利年份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
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本条第 1 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配前
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定增长,为了保证股本规模与未来业务拓展及
发展规模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用未分配利润进行
送红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为: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
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
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
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详细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
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在定期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在盈利年份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现
金利润分配优先股票股利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
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本条第 1 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配前
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定增长,为了保证股本规模与未来业务拓展及
发展规模相适应、摊薄每股净资产等,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用未分配利润进行送红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款第(3)项规
定处理。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
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
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
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等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
信、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原: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微信、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微信、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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