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制药: 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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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强化对内
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陕西康惠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
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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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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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八条
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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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披露相
关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陕西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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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意义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时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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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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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除战略委员会外的其他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
之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及董事
会审计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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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公司应将上述意见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
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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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及董事会审计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
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陕西省监管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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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 10 -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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