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制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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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作为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
      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
      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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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拟订董事的履职评价办法,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其中监
      事的薪酬方案征询监事会意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
      定;
      (二) 组织董事的履职评价,提出对董事薪酬分配的建议,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三) 根据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提出对监事薪酬分配的建
      议,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四) 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薪酬方案,并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涉及股东大会职
      权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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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
       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
       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应当回
       避。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回避表决的程序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
            要求其回避;
       (二)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委员
            外的其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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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
          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 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
          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
          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
          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
       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
       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
       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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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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