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智能: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制
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以保障
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为更
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为投资者行使权利创造了条
件。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
容及披露标准、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
人的职责、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和保管制度、信息保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等
内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能够及
时、准确、完整的获取公司信息。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
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建立健全了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完善了股票
投票机制,建立了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的单独计票等机制,
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有效保障了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
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应予披露的重要事项,确
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
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专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为证券法规部,负责人为
董事会秘书俞贤萍。
      董事会秘书                       俞贤萍
      联系电话                     0519-88798286
       传真                      0519-88798286
      公司网站               http://www.cn-huayang.com/
      电子邮箱                   hy@cn-huayang.com
      联系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 2888 号
       邮编                         213104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智能战
略等;
  (2)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
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3)企业文化,主要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群策群力、求实创新等观念,
价值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4)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
业政策、政府订货、补贴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2)股东大会;(3)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4)一对
一沟通;(5)电话咨询;(6)现场参观;(7)路演。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法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
参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
报道;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6)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
造机会;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
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10)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11)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2)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13)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
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除特殊情况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包括:
  (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
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4)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
数;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6)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章程中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
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
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
现金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
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况。
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
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实施股票分红的条
件、现金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作了更详细明确的规定。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
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
章页)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阳智能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