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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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
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
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难以按照本条第 1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
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
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
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
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
断,董事会秘书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公司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征
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
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
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
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
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
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
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
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公司还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
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
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
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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