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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双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
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
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
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
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
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
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
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经
营和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情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
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
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及印章管理:
(一) 公司总经理对担保对象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指
示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将公司拟提供互为借款担保和下属借款担保形成借款担保专题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借款担保议案进行审议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决议中应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及期限等内容;如该担保系在有效决议同意担保的
总额度内分批实施的,决议中还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
下,实施分级行使借款担保的审批签发。
(五)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在审验相关决议和签发文件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
行。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
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
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
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失效、期限。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还应同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
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
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
知单。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
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
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
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
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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