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CHAINW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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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4]020 号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深
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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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书盈主持。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0,68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1.8503%,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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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27人,代表股份7,509,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4922%。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
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提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作为投票
对象的子议案数为10,需逐项表决)
子议案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子议案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子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子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子议案2.05发行数量
子议案2.06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子议案2.07限售期
子议案2.0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子议案2.09上市地点
子议案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提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提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提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提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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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提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提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3年12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98)、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99)、《2023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
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0)、《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1)、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3-102)、《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或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3-10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
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
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
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提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作为投
票对象的子议案数为10,表决结果如下:
子议案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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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05发行数量,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06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07限售期,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子议案2.0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09上市地点,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99.7340%通过。
子议案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提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经出席会
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提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340%通过。
提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提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99.7340%通过。
提案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
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239%通过。
提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的议案,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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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7239%通过。
提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99.7239%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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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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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东
经办律师: 陈宇超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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