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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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
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
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
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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