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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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
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出售产品、
商品等;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此类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公司章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规则第五条第(一)、(二)、
(八)、(九)、(十一)、(十三)、(十五)项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该项授权应遵循公
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九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并及时向
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邮件或
者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款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议程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董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
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说明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换届,由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报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辞职,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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