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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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
信息(事项)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子公司的总经理为
第一责任人,应指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未指定的视为子公司的财务
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
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报告决议情况;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到完成交付或过户;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
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或联络人,应
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事项)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
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
(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或先以邮件、传真方式提供再随后补交书面
文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
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第三项、第四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上述第三项、第四项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
告义务。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对值 10%以上,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约定;
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入破产程序;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变更;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变动;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通知 ;
  第十七条 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合并、分立、分拆;
  (4)破产事项;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1)国内外或地区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
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
  (2)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消耗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动,影
响重大的;
  (3)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
  (4)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或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
资质或认证的;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化工板块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1)矿业权的重大变动(取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
或矿业权出现储量变化、权利展期、权益受限、权属争议等情形);
  (2)拟实施重大煤炭投资项目;
  (3)重大煤矿安全事故;
  (4)重大停产、整改、恢复生产情况(包含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要
求进行停产整顿、整改,或者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对部分矿井停业生
产);
  (5)煤炭税费、限产、价格等行业经营政策发生调整变化;
  (6)从事动力煤期货等套期保值业务;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煤炭板块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
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事项)的收集、整理、报
告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
露重大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
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
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
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或
者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信息管理违规,董事会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及
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
切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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