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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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
规定,保证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
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
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人的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
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公司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表决权不计入表决基数内: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进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
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
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
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
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
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
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
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
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
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
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
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
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
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条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
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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