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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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后,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评价要素
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
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
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
会意见、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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