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
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内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内不能买入。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出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
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部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和公告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前述减持计划规定的内容包括减持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当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亲属以及其他内
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处理;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