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4-00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长
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
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相关情况:
(1)当年每
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重大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40%。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四、决策、监督和披露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