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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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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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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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
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
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
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
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
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
公司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
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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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
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严格控制风险,切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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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对
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交易虽未
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同时符合下述情形
的,由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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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果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事项仍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
于公司市值的 10%;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不超过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事项应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权董事个人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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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
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
下列工作负责:
     (一) 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
案评估;
     (二) 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 听取管理代表的汇报,对管理代表的请示及时答复和处理;
     (四) 组织和督促投资项目组和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 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十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为:
     (一) 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
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
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
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
有关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
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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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参与投资方案评估;
     (四)组织对投出资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工作;
     (五)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
     (六)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
益;
     (七)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八)参与对投资委派管理代表的考核;
     (九)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提出分析
报告;
     (十)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
     第十三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
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
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
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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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
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
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
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
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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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
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的金
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出现或发生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
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
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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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各投资项目组负
责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在项目实施后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
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
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
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
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
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
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
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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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
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
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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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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