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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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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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均应履行法定
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
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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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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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
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
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
责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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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
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
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
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股东大会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
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
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
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
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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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
予的职责和任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
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
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
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
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
理代行职务。
              第四章 责任与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担负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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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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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
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的日常业务公函,由副总经理以上
管理人员签发。公司的各种合同,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
由董事长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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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管理的具体规章由总经理签发,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
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
报总经理签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定期
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监事会递交。总
经理除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
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总经理向董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废损失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银行信
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
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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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要求
的其他事项;
   (十)总经理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后及时按照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重
大问题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除了应该由董事长、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批的事项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
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活动的需要和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办公
室、财务、人事等部门及相应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经营和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
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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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相关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
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
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三天
通知经理层成员和其他出席者。各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
议题,应于会议前五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
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得穿
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
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传达学习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指示、决定以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拟定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定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五)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方案、福利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
聘和用工计划,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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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商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各自分工和职权范
围;
     (九)听取各部分、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研究制
定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政策;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
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
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
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
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总经理办公
会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
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二条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
加,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
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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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
视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
行使职责的,总经理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经理应当
提请董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届满离任或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
情形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聘请具有
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并形成专项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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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
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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