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27051 债券简称:博杰转债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2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85,281,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61.85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2,代表股份76,8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72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452,0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
人,代表股份3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52,0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
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322%;反
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5795%;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2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同意85,2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322%;反
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5795%;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2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4,9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146%;反
对3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3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6.6193%;反对 32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80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4,9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146%;反
对3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38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6.6193%;反对 32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80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永恒(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贺静律师、程亚晖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德恒永恒(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德恒永恒(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