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138.5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925.8862 万股的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72%,
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0.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0.43%,未设置预留权
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37.9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9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9.57%,首次授予 123.07
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9.23%;预留 14.85 万股,占拟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0.7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8.5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6,925.8862 万股的 2.00%。其中首次授予 123.6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72%,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量的 2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0.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0.43%,未设置预留权
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37.9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9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9.57%,首次授予 123.07
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9.23%;预留 14.85 万股,占拟授予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0.7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
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台湾
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激励对象合
计 132 人,约占公司在册员工总人数(2022 年年度报告)168 人的 78.57%,具
体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
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 2 名中国台湾地区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
划的原因在于:前述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激励计划将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因此,纳入上述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0.43%,具体
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授予权益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合计 0.60 0.43% 0.01%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9.57%,
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予权益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中国台湾地区员工
北方海外销售
总监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126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31 人) 123.07 88.85% 1.78%
预留部分 14.85 10.72% 0.21%
合计 137.92 99.57% 1.9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
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
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
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全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 30%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 30%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
第三个归属期 40%
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归属期和归属比
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作废失效。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
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关议案并确定预留授予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04%确认,为每股 70.00 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8.8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84%;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7.6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04%;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7.29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24%;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2.06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8.59%。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8.8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84%;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7.6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04%;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7.29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5.24%;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2.06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8.59%。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并确定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一)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任职期限。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考核年度的毛利率均满足不低于 40%的前提
下,以 2023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确定各
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假设每个考
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A、毛利率为 B,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
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增长率
毛利率(B)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50% 15%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150% 75%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275% 162% 4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满足毛利率(Bm)考核前提下,年度营业收 A≥Am X=1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入相对于 2023 年的增长率(A) X=(A-An)
An≤A<Am
/(Am-An)*50%+5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及“毛利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考核年度的毛利率均满足不低于 40%的前提
下,以 2023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确定各
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
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A、毛利率为 B,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增长率
毛利率(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50% 15% 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150% 75% 4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275% 162% 4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A≥Am X=100%
满足毛利率(Bm)考核前提下,年度营业收 X=(A-An)
An≤A<Am
入相对于 2023 年的增长率(A) /(Am-An)*50%+5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及“毛利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公司层面考
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增长率
毛利率(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150% 75% 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275% 162% 4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A≥Am X=100%
满足毛利率(Bm)考核前提下,年度营业收 X=(A-An)
An≤A<Am
入相对于 2023 年的增长率(A) /(Am-An)*50%+5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及“毛利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
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M)×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未满足上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毛利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
业经营状况,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毛利率指标是衡量
企业经营盈利的一项重要指标,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通过毛利率,可以评估
企业的经营效率,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
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业竞争加剧的不利影响,围绕自身技术优势和市场能力积极进行产品布局和业务
拓展。基于公司经营发展趋势和未来行业的发展不确定性以及市场发展的不稳定
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触发值及目标值。同时由
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阶梯考核模式,实现权益的阶梯式兑现,在体
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
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
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
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
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
登记的工作。
(二)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未
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
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
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
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定向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4)派息、定向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每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在测算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选取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6.88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 96.88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1.5555%、15.0264%、14.6068%(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底授予权益,预测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数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授予权益类型
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60 16.13 8.62 4.97 2.35 0.18
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合计 123.67 3,774.93 1,956.83 1,185.02 587.95 45.1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14.85 万股,预留部分授
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归属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税。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
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
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
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情况发生之日,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
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调职/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
或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
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
相应个人所得税。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龙迅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龙迅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龙迅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龙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五)《龙迅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迅半导体(合
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