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08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50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7,541,462.2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
日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 332C00081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投入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总部项目—生产中心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总部项目—营销中心
东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总部项目—研发中心
合计 30,152.56 28,339.24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754.15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中超过上述
项目投资需要的总金额 28,339.24 万元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金额为人民
币 14,414.91 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
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14,414.91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为 4,30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83%。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及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
通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资金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本次使用 4,300 万元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情形。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人民币 4,3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
的比例为 29.83%。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鸿铭股份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4,30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
总额的比例为 29.83%,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鸿铭股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