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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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可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
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
 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决定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
薪酬等事项,决定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交易事项为:
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对外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
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指导公司重大业务活动;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委派下属控股公司董事、
监事;
  (十)除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可由董
事长批准决定;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
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
及媒体监控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当出现上述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事实发
生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解聘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
会秘书,并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
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该等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
设召集人一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身份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
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所提出的议案如属
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
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一般应
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
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
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分
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并经公司决策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总经理、财务总
监负责组织拟订并经公司决策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织拟订并经公司决策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
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
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
影响等,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组织拟订并经公司决策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
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
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
议案,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并经公司决策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
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
人员等由董事长决定。定期会议通知时限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十天,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经全体董事同意,
临时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中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
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按《公司章程》中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
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和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
资料)。当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但如下情况例外: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公司章程》和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以及董事会会
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三十四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受
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董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电子邮件、电话
或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书面或者举手方式表决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分发给
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受其他董事
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
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
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
 第三十九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
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
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
效。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
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当
事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
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
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四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
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
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
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
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重大事件,需要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
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
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
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
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五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
面说明。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
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
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
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少于”
                        、“低
于”、“过”
     、“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山东省
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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