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
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
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
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及详细公告内容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内容的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后;
(三)董事会秘书;
(四)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
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一般情况下,公司其他部门向外披露的信息需向董事长
汇报并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后方能向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
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并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前款所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通报和送达工作;通报可以采用口头通
知、传真或专项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为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级信息指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机密级信息指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密级信息知情
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机密
级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与信息直接相关的董事、监事以
及董事会秘书之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可能接触到公
司保密级信息或机密级信息的人员应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
预定披露的信息如提前泄露,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
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
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应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考虑,
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
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
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序参照本制度的信息
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性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
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
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公司有权依照《公司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