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24-003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9:25,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1,033,729,18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60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19,635,1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9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14,094,00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5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
代表股份 219,708,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0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61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5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14,094,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5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子议案数共有 6 个。
(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1,177,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2%;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156,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3%。
表决结果:通过。
(2)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288,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2%;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267,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3%。
表决结果:通过。
(3)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1,163,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8%;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142,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3%。
表决结果:通过。
(4)回购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1,177,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2%;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156,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3%。
表决结果:通过。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1,176,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0%;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155,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3%。
表决结果:通过。
(6)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1,177,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31%;反对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156,1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4%。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博远律师、徐超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
技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2024 年 第 一次 临 时股 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见 》 全文 详见巨 潮 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