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其参股企业5%股份公开征集结果及签订交易相关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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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24-002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 格地 02、23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其参股企业 5%股份
    公开征集结果及签订交易相关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珠海保联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保联”)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
参股企业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5%股份,同时,
为保障科华生物治理结构和经营稳定,珠海保联拟将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10.64%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征集转
让”)。
  ? 经珠海保联组织的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认西安致同本益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本益”)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条件。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确定致同本益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
的最终受让方,并同意珠海保联与致同本益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
权委托协议。
  ? 2024 年 1 月 11 日,珠海保联与致同本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
权委托协议》。 珠海保联拟将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25,715,106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
物总股本的 5%)转让给致同本益,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 元/股,并拟将其持有
的科华生物 54,721,745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10.64%)对应的表决权无
偿、不可撤销地且唯一地委托给致同本益行使;同时,待后续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后,双方拟配合推进科华生物董事会、监事会调整与改选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反垄断主管部
门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在本次交易所签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就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协议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有
权机构的批准、核准、确认以及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 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预计致同本益将直接持有科华生物 5%股份,并通过
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科华生物 10.64%表决权,合计控制科华生物 15.64%表决权,同
时,将通过对科华生物董事会的控制实现对科华生物的实质控制。珠海保联将仍持
有科华生物 13.64%股份,拥有表决权的股份预计占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3%,不再是
科华生物第一大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间,珠海保
联将成为致同本益一致行动人。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2023 年 12 月 15 日和 202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公开征集转让其参股企业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其参股企业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93)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协议转让其参股企业上海科
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参股企业上海科华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保联通过公开征集受
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参股企业科华生物 5%股份,同时,为保障科华生物治理结构
和经营稳定,将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10.6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本次公开征集转
让的受让方。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原则同意本次公开征集转
让方案,在本次公开征集期内(即 202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珠海
保联收到致同本益一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且其已足额缴纳相应的缔约保
证金。
  经珠海保联组织的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认致同本益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
的受让方条件。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开征集转让其参股企业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5%股份之确定最终受让方并与其签署交易相关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确定致同本益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同意珠海保联以 20 元/股的转让
价格向致同本益转让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25,715,106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物总股本
的 5%),同时将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54,721,745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决权委托协议。
托协议》。 珠海保联拟将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25,715,106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物总
股本的 5%)转让给致同本益,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 元/股,并拟将其持有的科
华生物 54,721,745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10.64%)对应的表决权无偿、
不可撤销地且唯一地委托给致同本益行使;同时,待后续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
双方拟配合推进科华生物董事会、监事会调整与改选事宜。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在本次交易所签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就
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协议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有权
机构的批准、核准、确认以及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预计致同本益将直接持有科华生物 5%股份,并通过表决
权委托方式控制科华生物 10.64%表决权,合计控制科华生物 15.64%表决权,同时,
将通过对科华生物董事会的控制实现对科华生物的实质控制。珠海保联将仍持有科
华生物 13.64%股份,拥有表决权的股份预计占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3%,不再是科华
生物第一大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后,在表决权委托期间,珠海保联将
成为致同本益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协议乙方)
 公司名称:        珠海保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L3BW6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112 办公
 法定代表人:       马志超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协议甲方)
 企业名称:        西安致同本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CY63XJ69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新城尚稷路 8989 号 A 座 10701
 注册地址: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彭年才
 注册资本:        51,443 万元
 成立日期:        2023 年 9 月 13 日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致同本益于 2023 年 9 月成立,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致同本益的资产总额
为 31,433 万元(未经审计),净资产为 31,433 万元(未经审计)。
  致同本益与公司、珠海保联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
面的其他关系。致同本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型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 条第(一)项所述出售
资产交易,交易标的为珠海保联持有的科华生物 25,715,106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
物总股本的 5%,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 元/股。
  (二)交易标的概况
 公司名称: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660318J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         002022.SZ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89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志超
 注册资本:         51,429.685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1 年 11 月 22 日
               一般项目:生化试剂、临床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兽用针剂、生化
               试剂检验用具、基因工程药物、微生物环保产品的研究、生产、经
 经营范围:         营、自有设备租赁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科华生物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股份权属情况
  珠海保联持有科华生物 95,863,038 股股份,占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18.64%。2023
年 7 月 13 日,珠海保联将其持有的科华生物 24,000,000 股股份(占其所持科华生物
股份比例的 25.04%)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珠海保联拟转让其持有的
科华生物 25,715,106 股股份(占目前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5%)不涉及上述已质押股份,
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科华生物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科华生物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基金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
  注:数据来源科华生物《2023 年三季度报告》。
  (五)科华生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财务指标
                                  年度                   /2023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6,969,862,627.72       1,904,222,528.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70,845,080.02          -19,954,130.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8,813,157,013.32       7,038,165,189.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814,922,149.78       4,399,313,346.43
  注:数据来源科华生物《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三季度报告》。科华生物 2022 年度
财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
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2023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合同和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主体
  受托方/受让人:致同本益(甲方)
  转让方/委托人:珠海保联(乙方)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包括本次股份转让与表决权委托,两者为整体交易,互为前提条
件。
  双方认可,本次交易的目的系甲方通过受让标的股份与接受表决权委托、调整
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成为科华生物的控股股东。
  (2)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25,715,106 股(占目标
公司总股份的 5.00%)无限售流通股且无任何权利负担的股份及相应权益。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
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
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标的股份为:本协议约定标的股份数
量与其应分得或增加的股份之和,以使得甲方以协议转让收购目标公司不低于 5.00%
的股份得以实现。
  (3)股份转让款
  双方同意,综合考虑目标公司二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乙方历史投资成本、每
股净资产值及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等因素,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20 元/股(以下
简称“股份转让价格”,过渡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分红、送股等事项的,则股份转让
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514,302,120 元(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款”)。
  (1)乙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日后,其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身谋取、联合第三方
谋取、或者协助第三方谋取目标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或者以任何其他方
式妨碍甲方行使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2)甲方承诺,交割日后,将以认购科华生物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协
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和措施增强和巩固对科华生物的控制权。乙方承诺,
交割日后,支持与配合甲方以认购科华生物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转让、
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和措施增强和巩固甲方对科华生物的控制权。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股份转让款应当按以下约定分为三期支付。
  (1)保证金暨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
让款的 40%,共计 205,720,848 元,作为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为免疑义,
如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为参与本次交易之目的,已向乙方支付报名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则甲方已支付的该等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
转化为“保证金”,届时,甲方仅需将保证金之差额部分支付给乙方。
  双方同意,在科华生物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保证
金自动转换为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
  双方同意,如果出现:1)本协议或本次交易未能通过本条第(2)项约定的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或 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不予
认可;或 3)本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失效、未完成交割、被终
止、解除、撤销、无效的,自上述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除按照本协
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应当将已收取的保证金或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不
计息)退回甲方指定账户。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在本协议签署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乙
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由甲、乙双方
分别指定一名人员或印鉴作为共管账户的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非经双方授权签字
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任一方均不得处置共管账户内的任何资金。
  在本次交易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有权批准本次交
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共管
账户存入股份转让款 108,581,272 元(以下简称“第二期股份转让款”)。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支付
  双方同意,在本条第(2)项约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批
持续有效的前提下,甲方应当自其向共管账户存入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共管账户再存入股份转让款 200,000,000 元(以下简称“第三期股份转让
款”)。
  (4)共管账户资金的释放
  双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释放共管账户存入的股份
转让款 108,581,272 元,届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出具指令,将共管账户内存入的前述股
份转让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交割完成,且第 5 条第(1)项约定的目标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调整完成(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双方解除
对共管账户的共管,届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出具指令,将共管账户内存入的剩余股
份转让款,共计 200,000,000 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共管账户内资金产生的
利息,届时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的分配规则,配合对方出具相关指令,汇入对方
指定的银行账户。
  (1)本次股份转让交割的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并进行交割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
实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
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议约定的账户;
步审查的决定(如需)。
  (2)在本条第(1)项约定的先决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
共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向中登公司提交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材料。
  (1)双方同意,不晚于交割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调整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现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共 9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席位共 3 名,其中含 1 名职工监事,具体改
选与调整安排为:
荐目标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人选;
副董事长在乙方提名的董事人选中产生;
合同原件、公司档案等,在本条第(1)项约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后,应当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妥善保管。
  (2)乙方应积极配合和推进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调整与改选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依法、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相关修改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议案,积极促成甲方推荐/提名的高管人选、董事长人选
能够在董事会层面获得通过,甲方推荐/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
获得通过。
  (1)甲方的违约责任
让价款(共管账户资金)的,则对迟延支付(释放)的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
(共管账户资金)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迟延支付任何一期股
份转让价款超过 3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行本次交易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使乙方遭受重大损失,并影响到本协议
交易目的之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
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请及过户手续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
三的违约金;因乙方自身原因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 3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本协议。
和责任,对甲方进行本次交易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
或影响到本协议交易目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之实现的,则甲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3)如果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
有权批准本协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生效。
  (2)尽管有本条第(1)项的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成立之日
起,接受本协议的其它相关约束。
  (3)协议变更
  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与另一方协商相应修改
本协议。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4)协议解除
部门必要的批复、未经深交所审核通过或未经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导致本次交易无法
实施的,交易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加计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相关
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有)返还给甲方,如届时共管账户存有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
让款的,则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出具指令,将共管账户内存入的全部股份转让款与利
息汇回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确认与同意,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本条第(4)项约定的委托股份总额
(以下简称“委托股份池”),分别由乙方所持科华生物以下类别股份构成:1)首
先以乙方未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科华生物全部无权利负担股份自动计入委托股份池
作为委托股份;2)在前项无权利负担股份均计入委托股份池后仍不足委托股份池总
额的,则差额部分由乙方所持被质押等存在权利负担的股份(以下简称“受限股份”)
计入。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股份池的股份总额不变,组成委托
股份池的各股份组成类别可发生变动。任何时候,任何人士在对委托股份池中的股
份类型分类时,均应当遵守本条第(1)项约定的顺序。
  (3)委托人承诺,如委托股份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其应当优先处置受限股份,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置无权利负担股份。甲方同意,委托期间内,乙方或其指定
关联方向甲方提供经其认可的保证担保后,乙方有权在委托股份上设置股份质押进
行融资,但在任何情况下委托股份中被设置质押的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科华生物总
股本 4.77%(以下简称“质押额度”), 且乙方应确保前述质押不会导致委托股份
被处置,亦不会影响甲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科华生物控制权与控制地位;如委托
股份因被设置质押而被处置的,上述质押额度相应调减,且乙方应按照第 7 条约定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免疑义,本协议下的委托股份被执行或处置导致受托人在本协议下取得的委
托股份及/或委托权利受到影响的,委托人仍应当向受托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第三年届满日(以下简称“第
一个履约期”),委托股份池总额为 54,721,745 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
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10.64%),如出现处置股份份额(其定义见第 7 条第(3)项的约
定,下同)内的减持的,则委托股份池总额进行相应扣减。自本协议生效第三年届
满日至本协议生效第六年届满日(以下简称“第二个履约期”),委托股份池总额按
以下方式计算的数值为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本协议签
订日前六十个交易日科华生物股票的平均收盘价,以下简称“基准价”)-《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即合计 24,666,168 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
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4.8%。
  (1)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与表决权相关的、除收益权和股
份处置权等纯粹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权利”)无条件、无偿、不
可撤销地且唯一地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人亦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双方确认,委
托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与权、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异议权、董事及监事的选举权和更换权等);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授权他人行使等权利;
有的对目标公司的任何事项参与表决(或放弃表决)、决策管理(或放弃决策管理)
之权利。
  (2)双方确认,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及自身意愿,
按照《公司法》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且
无需委托人另行委托或者同意。但若因监管机关要求,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
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的目的。
  (3)委托期限内,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范围内行使委托权利时,应依法
维护目标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受托人就委托股份行使委托权利的结果
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4)双方声明,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委托人就委托股份将严格按照受托人意愿以
任何恰当方式做出投票表决,但不表示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使自身股东权利,
受托人亦无义务接受委托人指示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使所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利。
  (5)在委托期限内,如因目标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配股
等事项而导致委托股份相应增加的,则就委托股份增加部分所对应的委托权利也将
自动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人行使。
  (6)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之表决权,无须向乙方支付对价。
  (7)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撤
销本协议约定之表决权委托。
  (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时,即视为受托人就委托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已获
得委托人的全权委托,受托人履行第 2 条约定的委托事项时,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需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
上签字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人应于收到受托人通知后一(1)个工
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受托人完成相关工作。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委托期间内,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
减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委托股份。乙方进一步承诺,在委托期间内,应当采取
一切措施防止委托股份被动减持或处置。但受托人向委托人购买委托股份的情况除
外。
  如委托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委托股份给受托人的,则在受托人受让委托股份的同
时,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表决权做相同数量的调减,直至将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
行使表决权的数量调减至零。
  (3)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在任何时间无法实现的,
双方应当立即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
条款,以确保甲方可继续实现对目标公司控制之根本目的。
  (4)双方同意:1)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生效
时,乙方成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对于应由科华生物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乙方进
行投票表决时以甲方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对于乙方剩余可支配的表决权,在目
标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现场参会,并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不得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2)双方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算,有效期至本协议终止时届满;3)除非本协议终止,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
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1)本协议经委托人及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2)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委托期限可由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否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如下情形发生之日(以孰早者为准)止:
权占科华生物总表决权的比例计算,甲方表决权比例超过乙方达 10%(含本数),
且甲方基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能够并已经实际取得科华生物实际控
制权与实际控制地位的当日,但前述乙方表决权比例因被强制执行或平仓而减少的,
不得计算在内。
  为免疑义,全部或者部分委托股份被过户登记至受托人之日,则被过户登记至
受托人的股份自动解除表决权委托,对于其他未解除委托的表决权继续受本协议的
约束。处置股份份额被过户登记至相关受让方之日,受托方同意解除在处置股份份
额上设置的表决权委托。
  委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如下:
  (1)委托人在本协议签署时系目标公司合法的在册股东,委托股份无任何股份
代持等情形。委托人具有所委托股份完整、无瑕疵的表决权等第 2 条第(1)项所列
的全部权利,该等委托权利不存在任何行权限制或第三方争议。针对委托股份,除
已披露的权利负担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被处置的风险或潜在风险。
  (2)委托人承诺,其将严格监管受限股份的处置,以使得受托人不会因受限股
份影响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目标公司控制权与控制地位。
  (3)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系委托人就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委托人
向受托人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未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委托给第三方行
使权利,亦未将其可支配的任何表决权委托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行使。
  (4)委托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将委托权利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第三方行使,不会将其可支配的表决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不会与
第三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实质上采取一致行动或者类似安排,以协助或者事实
上导致该第三方获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身谋取、联合第三
方谋取、或者协助第三方谋取目标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亦不会以其他方
式妨碍甲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以及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与控制地位的。
  (5)委托人保证本协议所涉表决权委托不违反目标公司章程,不违反目标公司
的任何决议或委托人签署的任何协议及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历次参与签署的
融资协议、投资协议、并购协议、质押协议、对赌协议、表决权承诺等任何法律文件
或承诺(如有)。
  (6)本协议下剔除处置股份份额后的委托股份的权属或部分权利发生变动时,
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出让、质押、抛售、继承、强制执行、平仓、赠与等,除非获得
受托人的书面豁免同意文件或符合第 1 条第(3)项及第 6 条的约定,委托人应确保
上述变动不涉及第 2 条第(1)项所涉的委托权利之转移。委托人应当事先向交易相
对方完整地披露本协议,确保相对方在受让股份前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本协议内容,
且受让方应当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仅能处分、继受方仅能继
受无表决权的相应股份,但处置股份份额除外。如委托人将本协议下剔除处置股份
份额后的委托股份转移至其他第三方或发生继承的,该第三方或继承人应当一并继
受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人义务,并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受托人基
于本协议而享有的对委托人股份表决权的控制力不受限制或影响。
  (7)委托人承诺,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不得单方撤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
或单方解除本协议。
  (8)委托人承诺,在委托期限届满前,如果因为委托股份被强制执行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造成受托人可行使的表决权减少的,委托人应当确保该等情形不会直接影
响受托人对目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监
管规定定义下的控制权与控制地位。
  (1)委托期限内,如乙方因任何原因拟向除甲方(或其关联方)以外的任何第
三方(以下简称“受让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处置股份份额外的委托股份的(转让方
式限定为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特定对象协议转让),则乙方应当在与第三方
缔结股份转让之契约前,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甲方(甲方在本条中称
为“随售权人”)其拟转让的处置股份份额外的委托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受让方、交
易时间等股份转让条件(以下简称“转让条件”)。随售权人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随售权行权期限”),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
简称“行权通知”),要求按照转让通知中列明的转让条件,按随售权人与乙方届时
分别可控制的科华生物股份表决权的相对比例,将其所持有的科华生物股份转让给
转让通知中列明的受让方。
  为免疑义,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股份视为随售权人可控制的股份表决权。
  (2)在随售权行权期限届满前,未收到随售权人发出的行权通知,乙方不得与
受让方达成任何协议安排,或采取、促成任何转让行动。
  (3)如果 1)转让通知中列明的受让方拒绝购买随售权人拟转让的科华生物股
份;或 2)该受让方未能在乙方转让相关委托股份之前或同时完成购买随售权人拟转
让股份的,则乙方不得向受让方转让任何委托股份。
  (4)如果随售权人行使随售权转让的科华生物股份,其转让股份的每股单价低
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1+10%×投资天数/365)的数值之复利
计算的价格(其中投资天数按随售权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支付股份转让款之日
起至随售权人发出行权通知之日止),则差额部分应当由乙方向随售权人补足,乙
方应当在随售权人行使随售权的股份过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随售权人支付差
额,每逾期支付一日的,乙方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随售权人支付逾
期违约金。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
承诺,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除应当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外,
还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前述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
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中国
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本协议各方
应保证继续履行本协议。
  (3)委托期限未届满前,在第一个履约期内,委托股份因被强制执行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累计超过科华生物总股本的 1.5%(以下简称“第一期超额处置”,前述
比例处置的委托股份简称为“第一期超额股份”)的,则每发生一次第一期超额处
置,即构成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违约。在第二个履约期内,任一委托股份因被强制执
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以下简称“第二期超额处置”;第二期超额处置的股份简
称为“第二期超额股份”,与第一期超额股份合称为“超额股份”),则每发生一次
第二期超额处置,即构成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违约。届时,委托人应当就当次违约按
以下方式孰高者计算其向受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违约金时应当同时加计按本条
第(5)项分别约定的情形计算的年化 10%的收益率之复利:
股份数为基数,计算的乘积;
平均收盘价与基准价之差为单价,按当次的超额股份数为基数,计算的乘积。
  如该等违约导致乙方违反委托人在第 5 条第(8)项的承诺的,则直接按照本条
第(4)项约定执行。
  (4)如委托人违反第 5 条第(4)(7)(8)项的,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协议项下
的严重违约,委托人应就此等违约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届时,委托人应当按以下
方式孰高者计算其向受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违约金时应当同时加计按本条第(5)
项分别约定的情形计算的年化 10 %的收益率之复利: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基准价之差为单价,按《股份转让协议》
中全部标的股份数为基数,两者计算的乘积之数额;
为单价,按《股份转让协议》中全部标的股份数数为基数,两者计算的乘积之数额。
  (5)双方同意,本条第(3)(4)项中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期间,按以下约定分
情形适用: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生效第五年届满日的期间内,年化收益
率计算期间为受托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支付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违约事件发生
日止;2)自本协议生效第五年届满日起至本协议生效第六年届满日的期间内,年化
收益率计算期间为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生效第六年届满日止。
  (6)双方同意,委托人如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其
实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累计总额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加计受
托人已支付股份转让款按年化 10%的收益率之复利计算的金额为上限(此处年化收
益率计算期间按受托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支付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违约事件发
生日止),但前述上限不包括第 6 条第(4)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
  (7)委托人在独立议题或事件中出现违约的,各独立议题或事件的违约金可累
加计算。委托人不得以该议题或事件系同一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或系一揽子交
易安排为由而主张减少违约金责任。
  双方均确认自身具有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活动经历,明确知晓本次表决权委托的
法律含义,且系经充分考虑、磋商后同意本协议各项条款。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
所涉的委托事项对双方而言具有高度的商业价值,上述违约行为将导致受托人在本
次交易中的利益发生重大损失。基于以上认知,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涉的违约金计算
方式合理恰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所称“违约金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情形,未来亦无权在任何诉讼、仲裁进程中对于上述违约金
条款提出质疑或抗辩。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出于自身的战略发展和产业优化需要而实施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聚焦
重点发展方向,优化资源配置。本次交易股权所涉及标的公司为公司参股企业,不
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造成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在本次交易所签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就
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协议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有权
机构的批准、核准、确认以及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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