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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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编号:
             内部审计制度                       版本:
                                          制度页数:共 11 页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
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
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
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
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
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
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
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
德,审计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
保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数据及其他有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七)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按时报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
同等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
、合同、协议,文件,现场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
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当年的
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
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
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下发。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内部审计计划,指定审计人员;
指派两名审计人员及以上的,应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
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
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
年中不定期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
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
计通知书或其副本。
     (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
告,提出审计意见,正常情况下,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
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
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七)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
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审
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数据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档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
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 条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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