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月)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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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自愿性披露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于指定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亦应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监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进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及签
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董事长审核签发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制度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
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
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交所问询,或者未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交易所公告等
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
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
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
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完成定期报
告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
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
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一部分   临时公告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等。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公司监事会公告除外。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以下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中止的,应当及
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中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
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或传闻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发布澄清公
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交易所安排的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
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
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
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
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
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部分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
序。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上市规则》9.15 列示的所有适
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款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部分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对以下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
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
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信
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规定,并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
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
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
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
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
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
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
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表述) 、
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
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
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
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
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
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
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
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
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
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若公司出现前款第(十)项情形,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
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
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做出相应安排。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
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部分   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可
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金额单笔达
到人民币 12,000 万元以上(含 12,000 万元),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 12,000 万元,但
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发布自愿性披露公告。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七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
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于无需提请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临时报告由总经理签发,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
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
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告,如需要停牌,提前
向深交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总经理审定,审定后由总经理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六)通过指定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总经理
审定;总经理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
布后应及时将发布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
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
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四)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涉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九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九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未披
露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的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系指: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可能因工作岗位接触内幕信息的所有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
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岗位人员只能了解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不得超越职权向
公司其他知情者了解尚未依法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条    任何传递或者审核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本制度第七十七条的规
定程序进行信息传递。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方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上述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其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档案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
反有关规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追究其赔偿责任。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律师、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或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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