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回购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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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4-3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目的系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63 元/股(含),该价
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的 150%。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 8.63 元/
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895,211 股至 5,790,422 股,约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9%至 0.3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 3 个月内。
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
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
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过程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
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项颁布新的规
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
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
场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目前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为维护公
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价格及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未来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
司价值的认可,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
份。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
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
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
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 8.63
元/股(含)
     ,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
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比例
     (1)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
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具体回购资
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
总额的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 8.63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为 2,895,211 股至 5,790,422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9%至
股份数量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和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
案后 3 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
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
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
日起提前届满;
  ④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
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
延实施。
  (2)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
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 2,895,211 股至 5,790,422 股,转为公
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
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公司
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 年内完成上述出售,未出售的
部分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将相应减少。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
况为准。
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
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12,601,026.00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846,294.8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近一期末总资产的 0.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27%。
  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
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
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
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
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
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股份
增减持计划。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股份计划
  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
六个月暂无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日,公司其
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
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
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
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正常持续经营。若
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
债权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
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
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
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
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
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属
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性公告》
     ;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并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
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
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回购实施期
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
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
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将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
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
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四、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
施的风险;
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
无法实施的风险;
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
需要调整的风险;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
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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