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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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及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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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
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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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工作细则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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