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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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河南百川
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
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
核查。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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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
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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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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