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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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河南百川畅银环
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下属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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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
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
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重大
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
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
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
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
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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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
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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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
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公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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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
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和证
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
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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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
  第二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公司信息
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具体内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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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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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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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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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还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延期
        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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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的交易事项,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均应及时披露。
  (四)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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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   签订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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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
             当及时披露。
             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
             解除、合同终止等。
  (七)   开展新业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
        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八)   其他重大事件:
  (九)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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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解散;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超过该资产30%;
            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被淘汰的风险;
            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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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前述第(三)项规定。
  (十)   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
              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生重大影响;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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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其他事项;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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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
独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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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
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
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
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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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
  (三)   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
        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董事会及总经理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
        的股东。
  (五)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
        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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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
        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
        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
        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四)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
        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
        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
        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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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
        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
        任;
  (二)   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
        露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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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
         关资料;
  (六)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同样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所列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
         知公司董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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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部门否决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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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
         核后报董秘办;
   (三)   董秘办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   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
   (六)   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七)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   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十)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临时报告;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
         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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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秘办提交相关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
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监事会
         会议/监事作出决定、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股东作出决定,应在会议
         决议/决定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决定及全套文件报公司
         董秘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
         列示且不需经过其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大)会/股
         东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
         司董秘办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董秘办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   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   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六)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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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地
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人审核批
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
作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人
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一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
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
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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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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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
点的2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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