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渊、周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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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于 2023 年
。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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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的规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
代表股份 30,149,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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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457,6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25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4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
则,上述提案为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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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
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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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周清(签名)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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