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公司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青木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