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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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任职资格和程序进
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的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提名委员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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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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