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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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04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2024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再
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将更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更正前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民再 414 号)】,江苏省高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
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555,4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0,490 元;再审
案件受理费 555,490 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
  二、更正后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民再 414 号)】:本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2023)苏民再 414 号)】
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江苏省高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中行南京分
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
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3)苏民再 414 号)民事判决书第 23 页倒数第二行“一、撤销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一、撤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1 民初 3479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555,4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0,490 元;再审
案件受理费 555,490 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
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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