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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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
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贵州
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技术改造预算)
                               、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批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九)审议批准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是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和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
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贵
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行使前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的要求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提案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提案有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以外的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十日前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向公司表明愿意接受提
名的书面通知,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公司。
  第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通知中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条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涉及投资、财产处置、收购
兼并和重大关联交易,该交易标的审计、评估事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
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新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以
及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
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需要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将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
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
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筹备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指定的会议地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
     股东大会下设秘书处,为股东大会临时机构,承担会议期间的会
务工作(包括会议文件准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如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中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所列事项时,
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参会股东应遵守本规则的要
求,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二节 会议登记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议登记采用现场登记方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
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
方式登记。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股东身份确认执行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节 会议议程安排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代表报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三)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四)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
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
  (五)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
行讨论(按一个议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七)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
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四节   股东讨论和发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
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会议登记处
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
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提出,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后,方可发言;多名股东同时要求临时发言的,按向会议秘书处提出
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
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九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
股东的发言。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
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
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
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会议主持人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的;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公司发行证券;
     (六)公司股份回购;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
     (十)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程的
提案审议后,再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采用记名票投票表决方
式。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
可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股
东和投资者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
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长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七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根据公司的发展情
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会可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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