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的,
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议案;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由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
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
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
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
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和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的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
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
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
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
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
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议案的表决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
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
或弃权的监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
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
会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以下”、“低
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的
修改亦同。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