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2024年1月10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动人;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
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
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或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
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
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
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
管部门颁发或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四)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
率;
(五)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
用上加上合理的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六)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
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
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支付;
(二)每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将上年度各项关联交
易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价格及成本
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各拟订和履行关联
交易的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做好履
行工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
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四条
(二)2、3、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
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之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关联担保等规则另有规定的外,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还应当披
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同时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应当审议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
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前款所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三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
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
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
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最迟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
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
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将预计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
(一)对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提案
人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
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二)关联董事负有披露义务。即,不论该交易事项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在交易事项发生之前的合理时
间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
但不得参与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
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公布
非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九)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
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 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公告指引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介绍;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
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
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六章 对下属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股权的下属公
司(下称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按本办
法执行,其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的关联交易,应履行本办法规定
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下属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人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将达到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告。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就任下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人员及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公司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应以书
面形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督促各下属公司修订其
公司章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及本办法未列明之事项,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年 4 月发布)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