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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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
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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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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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日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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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因任职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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