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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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远
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机制,加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德曼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上述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
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
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
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
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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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具体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及签署远期结售汇业务
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
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
开展和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营销中心、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
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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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根据营销中心、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
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收付款预测。每年初,财务中心根据收付款预测拟定年度远期结
售汇框架方案,及时提供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二)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
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远期结售汇具体交易计
划,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中心严格执行经董事长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
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财务中心应当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在每笔业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
事宜,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五)财务中心应建立远期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
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台账核对,至
少每个季度向董事长报告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
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
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地规
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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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中
心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远期结售汇而指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
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财务中心应立即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
务中心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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