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重大
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或履行公开披露义务,或按照子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子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或审
批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五)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了解应
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知悉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
第九条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收集和管理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知悉其他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收购、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四)公司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
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三)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值);
账准备;
的30%;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的审核意见;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其他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收益;
(六)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可能会对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的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
前20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已上报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的标准:
(一)参考《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二)若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第一
时间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子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上报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如信件、电子
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将报告资料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应及
时将信息向公司管理层、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本单位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简称“信息报告联络
人”),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如未能指定联络人,则上述各单位的负责人
为指定联络人。
当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自发生变化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
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知悉、掌握所在单位的各类重大信息;
(二)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四)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因瞒报、漏报、误报、迟报或不履行本制
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
息报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在重大事项起始日24小时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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