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4-005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
行。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三)项 、 第(五) 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划;
(十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九)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二十)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司股份;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东大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过。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3.2.3条、第3.2.5条(如适用)所
列情形;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七)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无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成补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董事职务。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专业人士。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无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发事项。 限等。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其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若外
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 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 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程规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 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以进行利润分配: 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一)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利润)为正值;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二)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的 安排;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四)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公司 在 实施 上述 现 金 分红 的同 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
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 金分红政策: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 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 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 案。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
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董
意见。 定期报告中披露为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
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策。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20%。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
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
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董 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配预 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调整后的《股东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
主。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时,以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本章程条款序号及正
文中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根据本次修订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后的《公司章
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备案结果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
配套制度将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进行相应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
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